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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zh-TW

序言

Preface

Henry M. Robert 對 1915 修訂本目的、規則確定性與一般社團議事需求的說明。

一部議事法著作,需要在一般原則上以國會的規則與實務為基礎,同時在細節上調整為一般社團所能使用。這樣的著作不僅應說明如何組織與進行會議、各職員的職責,以及常見動議的名稱,也應就每一種動議,以有系統的方式說明其目的與效果;是否可以修正或討論;如可討論,討論範圍在多大程度上會及於主問題;可以在何種情況下提出;以及該動議待決時,還可以提出哪些其他動議。

Robert’s Rules of Order(1876 年出版,1893 年略有增補)原本就是為了以精簡而有系統的形式提供上述資訊而編寫。每一條規則本身應當完整,或至少指向所有會對它構成限制或補充的相關節次,使不熟悉本書的讀者在查閱任何特定主題時,也能有所依據而不致誤解。

在過去三十九年間,本書已出版五十萬冊,足以顯示這類著作確有需求。然而,作者持續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詢問,內容涉及議事會議體的程序,而舊版 Rules of Order 並未涵蓋;這顯示本手冊確有修訂與擴充的必要。為回應這項需求,本書已經全面修訂並大幅增訂;為避免與舊版 Rules 混淆,因此以 Robert’s Rules of Order Revised 為名出版。

《議事規則》的目的,是協助一個會議體以所能採取的最佳方式,完成它成立時所要處理的工作。為達成這個目的,個人的行動自由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為在任何共同體中,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完全隨己意行事,就不可能兼顧整體利益。沒有共同規則、人人只依自己認為正確的方式行事的地方,實際上的自由反而最少。

經驗顯示,規則必須明確。在美國,各地慣例尚未形成高度一致,而已出版的議事手冊又彼此衝突,因此任何社團若要處理正式議事,都不應在沒有先採納一部議事法著作、作為其自身特別規則未規定事項之準據的情況下進行。

一個會議體擁有良好的規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它不能完全沒有規則。例如,對於「無期延期」動議(postpone indefinitely)的優先順序而言,最重要的首先是會議體有一條明確規則,而不是爭論究竟應採美國參議院的作法——使其優先順序僅低於擱置動議(lay on the table);或採眾議院的作法——使其成為附屬動議中最低順位;又或者採舊議事法,使它與停止討論動議(previous question)、定期延期及付委具有同等順位,因而其中一項待決時其他各項不得提出。

一位英國重要議事法作者曾將這個原則表達得很清楚:這些形式是否在每一種情況下都是最合理的,其實沒有那麼重要;更重要的是,必須有一套可以遵循的規則,使辦理事務具有一致的程序,而不受主席一時任意或成員吹毛求疵所左右。一個具有尊嚴的公共議事機關,維持秩序、端正與程序的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

H. M. R.
1915 年 2 月

譯註

本序言中的美國參、眾議院程序比較,是 Robert 在 1915 年修訂本中用來說明「規則確定性」的歷史例子,不應直接理解為今日美國國會程序的現況。動議名稱則暫依本翻譯的術語政策處理,並在英文容易造成誤解時保留原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