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 · zh-TW
§39 追認動議
Ratify
事後確認會議體原本有權事前授權的行動。
第六篇 若干主動議與未分類動議
§39 追認動議
追認動議(Ratify)是一項主動議,用來確認或使某項原本需要會議體批准才有效的行動取得效力。
會議體只能追認那些本來就有權事前授權的行動。若某項行動本質上超出會議體權限,追認不能把它變成有效。
追認的界線
例如,細則明定選舉必須採無記名投票,就不能用追認把口頭表決的選舉變成有效;違反國家法律、組織章程或細則的行動,也不能靠追認補正。
Robert 特別承認一個例外:遇到緊急情況,在未達法定出席數的會議中採取了原本可以合法授權的行動,即使法定出席數寫在細則中,之後仍可由有權的會議體追認。
討論與替代
追認動議可以討論,而且會把相關行動的整體實質問題開放討論。
若被追認的是職員、委員會、代表或其他受託人的行動,可以把追認動議修正為譴責該行動;反過來,譴責動議也可以修正為追認,使會議體能在同一程序中選擇「確認」或「否定」該代理行動。
Agent protocol 對應
追認很適合映射成「事後批准既有 side effect」的程序,但必須先驗證該行動原本就在會議體可授權的權限範圍內;它不能用來繞過權限模型。
原書:pp. 173–174,Part I, Article VI, §39, Ra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