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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 · zh-TW

§35 抽出動議

Take from the Table

恢復先前暫時擱置的問題及其附著動議。

第六篇 若干主動議與未分類動議

§35 抽出動議

抽出動議(Take from the Table)本身不優先於任何已待決問題;但在沒有問題實際待決,且輪到該類會務、未完事項或新事項時,如果是在原問題被擱置的同一 session 內提出,應優先於其他主動議受理。對於至少每季舉行一次定期業務會議的組織,在下一個 session 也有同樣地位。

它讓位於優先動議與偶發動議,但不讓位於附屬動議;不得討論,也不能對它適用附屬動議。自原問題被擱置後,至少必須已有其他會務進行,才能提出抽出;若抽出動議被否決,也必須再有其他會務進行後才能重提。

抽出動議不得復議。其理由是:如果否決,在有新的會務進行後本來就可以再提出;如果通過,原問題恢復處理後,也可以在已有討論或會務進展後再次擱置。

若會員為了提出抽出動議而起立,但主席先承認另一名也起立的會員,抽出動議人應立即說明自己是要提出抽出動議;若另一會員只是要提出普通主動議,主席應把發言地位交給抽出動議人。反之,如果主席已先把新的主動議接述成待決問題,抽出動議便須等該新問題處理完畢後才能提出。

抽出後的效果

普通議事會議體的「擱置」原本只是暫時把問題放在一旁,預期在插入的緊急事項處理完畢後,或較方便的時機恢復考慮。因此,造成原問題被擱置的插入事項處理完畢後,任何成員都可以提出抽出動議。

抽出後,原問題及附著於它的所有待決動議,原則上回到擱置前的狀態。例如原決議案上同時有修正動議與付委動議待決,抽出後最先處理的仍是付委動議。

若原先待決的是「延期到某一時間」,但抽出時該時間已經過去,這項延期動議即不再處理。若問題在擱置的同一天被抽出,先前已用盡該問題發言次數的成員不能重新取得同一發言權;若到另一天才抽出,則不計較前一天已經發表過的言論。

如果停止討論動議曾適用於該問題,而問題仍在同一 session 中被抽出,即使跨到另一天,停止討論的效力尚未耗盡時仍繼續存在。

不要套用美國國會的特殊 table 用法

Robert 特別提醒:國會把 lay on the table 發展成迅速殺死提案的工具,已偏離普通議事法的暫時擱置意義。本站 §28、§35 都依一般會議體的原始 parliamentary-law 用法翻譯。

原書:pp. 154–156,Part I, Article VI, §35, Take from the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