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 · zh-TW

§5 動議之附議

Seconding Motions

說明附議的目的、主席處理未附議動議的方式、附議形式,以及 Robert 1915 的不需附議例外清單。

第一部 · 議事規則 · 第一篇

§5 動議之附議

Seconding Motions

一般而言,除本節列出的例外以外,每一項動議都應有人附議(second)。附議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會議把時間花在只有一個人支持、沒有第二個人認為值得討論的問題上。因此,對日常例行動議,Robert 認為不必過度拘泥形式。

如果主席確信某動議普遍受到支持,只是成員一時沒有立刻出聲附議,主席可以不等待附議而繼續程序。不過,任何成員仍可以提出秩序問題,指出該動議尚未獲得附議;此時主席就必須回到正式程序,要求附議。

較妥當的作法,是動議沒有立刻獲得附議時,主席詢問:「有人附議嗎?」在非常大的會場中,主席應先重述動議,再詢問是否有人附議,以確保全體都聽清楚。

一項動議提出後,在主席完成下列其中一件事以前,原則上不得再提出其他動議:主席已接述該問題;主席已給予合理的附議機會後宣布沒有附議;或主席裁定該動議不合秩序。除極小型會議外,主席不能只憑自己推定大家已知道動議內容及其沒有獲得附議,而應明確說明。

如何附議

成員可以說「我附議這項動議」或簡單說「附議」,完成附議。附議者不需要先取得發言地位;在小型會議中,也不需要起立。

在大型會議中,尤其是會場中混有非會員時,成員應起立,但不必等待主席承認,即可說:「主席,我附議這項動議。」

不需附議的事項

Robert 1915 將下列事項列為不需附議的例外。為了保留與原書其他章節的可追溯性,本站同時保留英文名稱與原節號:

Robert 1915 原文本站繁中對照原節號
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提起權宜問題§19
Questions of Order秩序問題§21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反對考慮問題§23
Call for Orders of the Day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20
Call for Division of the Question要求分開問題(特定情形)§24
Call for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要求起立複核表決§25
Call up Motion to Reconsider提請處理先前提出的復議動議§36
Filling Blanks填補空白§33
Nominations提名§33
Leave to Withdraw a Motion准許收回動議§27
Inquiries of any kind各類詢問§27
譯註:和台灣《會議規範》的例外清單不同

台灣《會議規範》第 32 條規定,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收回動議不需附議;Robert 1915 的例外清單更長,而且分類與名稱並非逐項相同。本站因此只在高度對應時採台灣術語,其餘保留英文名稱供後續各節校勘。

原書歷史註記

Robert 在本節腳註指出,當時美國國會的動議不要求附議。這是 1915 年版記錄的國會實務,不應直接推定為現代國會或其他會議體的現行規則。

原書:pp. 36–37,Part I, Article I, §5, Seconding Mo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