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 · zh-TW
§5 動議之附議
Seconding Motions
說明附議的目的、主席處理未附議動議的方式、附議形式,以及 Robert 1915 的不需附議例外清單。
第一部 · 議事規則 · 第一篇
§5 動議之附議
Seconding Motions
一般而言,除本節列出的例外以外,每一項動議都應有人附議(second)。附議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會議把時間花在只有一個人支持、沒有第二個人認為值得討論的問題上。因此,對日常例行動議,Robert 認為不必過度拘泥形式。
如果主席確信某動議普遍受到支持,只是成員一時沒有立刻出聲附議,主席可以不等待附議而繼續程序。不過,任何成員仍可以提出秩序問題,指出該動議尚未獲得附議;此時主席就必須回到正式程序,要求附議。
較妥當的作法,是動議沒有立刻獲得附議時,主席詢問:「有人附議嗎?」在非常大的會場中,主席應先重述動議,再詢問是否有人附議,以確保全體都聽清楚。
一項動議提出後,在主席完成下列其中一件事以前,原則上不得再提出其他動議:主席已接述該問題;主席已給予合理的附議機會後宣布沒有附議;或主席裁定該動議不合秩序。除極小型會議外,主席不能只憑自己推定大家已知道動議內容及其沒有獲得附議,而應明確說明。
如何附議
成員可以說「我附議這項動議」或簡單說「附議」,完成附議。附議者不需要先取得發言地位;在小型會議中,也不需要起立。
在大型會議中,尤其是會場中混有非會員時,成員應起立,但不必等待主席承認,即可說:「主席,我附議這項動議。」
不需附議的事項
Robert 1915 將下列事項列為不需附議的例外。為了保留與原書其他章節的可追溯性,本站同時保留英文名稱與原節號:
| Robert 1915 原文 | 本站繁中對照 | 原節號 |
|---|---|---|
| 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 | 提起權宜問題 | §19 |
| Questions of Order | 秩序問題 | §21 |
|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 | 反對考慮問題 | §23 |
| Call for Orders of the Day | 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 | §20 |
| Call for Division of the Question | 要求分開問題(特定情形) | §24 |
| Call for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 要求起立複核表決 | §25 |
| Call up Motion to Reconsider | 提請處理先前提出的復議動議 | §36 |
| Filling Blanks | 填補空白 | §33 |
| Nominations | 提名 | §33 |
| Leave to Withdraw a Motion | 准許收回動議 | §27 |
| Inquiries of any kind | 各類詢問 | §27 |
台灣《會議規範》第 32 條規定,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收回動議不需附議;Robert 1915 的例外清單更長,而且分類與名稱並非逐項相同。本站因此只在高度對應時採台灣術語,其餘保留英文名稱供後續各節校勘。
Robert 在本節腳註指出,當時美國國會的動議不要求附議。這是 1915 年版記錄的國會實務,不應直接推定為現代國會或其他會議體的現行規則。
原書:pp. 36–37,Part I, Article I, §5, Seconding Mo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