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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XI · zh-TW

§65 議程順序

Order of Business

普通永久社團的預設會務順序、主席與書記維護議程的方法,以及合法跳脫順序的程序。

第十一篇 其他事項

§65 議程順序

具有永久存在性的社團通常應自行採納一套固定的 Order of Business。若組織沒有另定規則,Robert 1915 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1. 宣讀並核准前次會議紀錄。
  2. Boards 與常設委員會報告。
  3. 特別委員會報告。
  4. 特別議程事項。
  5. 未完事項與一般議程事項。
  6. 新事項。

會議紀錄通常每日只宣讀一次

Robert 說明,在同一天包含多次 meeting 的 session 中,會議紀錄通常只在當日會務開始時宣讀一次,不必每次短暫休息後都重新進行。

報告的處理順序

第二項除了常設委員會,也包含治理型 Board、受託人會議及依規則應提出報告的幹部。第五項則先處理前次延期散會時尚未處理完畢的待決事項,其次是前次排入一般議程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最後才是延期到本次會議而尚未處理的事項。

書記的議程備忘

書記應在每次會議準備一份供主席使用的議程備忘,列出當次會議依法應出現的事項。主席處理完一項後,應主動宣布下一項;輪到報告時依順序逐一請報告,輪到未完事項時也應由主席依正確順位逐項宣布,而不是等會員自行猜測或搶先提出。

改變議程順序

若要跳脫既定議程順序處理其他事項,原則上必須依 §22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議事規則,通常需要三分之二表決。另一方面,當某一具體報告或決議已進入待決狀態時,多數仍可依法把該具體問題擱置,以便處理後續事項。

但不能把「整類問題」一次全部擱置或延期,例如概括宣布所有委員會報告都暫不處理。擱置、延期等動議必須針對會議體當前實際待決的問題。

程序佇列

本站把 order_of_business 視為會議的預設工作佇列,而不是不可變的腳本。合法的暫停規則或待決動議可以改變下一個項目,但每次狀態轉換都必須記錄其程序依據。

1915 第四版校勘

本節依印刷版 pp. 261–263 校勘;六項預設順序、第五項內部順位與跳脫議程所需程序均依原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