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V · zh-TW
§27 會務衍生的請求
Requests Growing out of the Business of the Assembly
會議詢問、資訊請求、收回或修改動議、朗讀文件、免除義務與其他會務請求。
第四篇 偶發動議
§27 會務衍生的請求
Requests Growing out of the Business of the Assembly
會議進行中,會員有時需要取得資訊,或請求會議體允許、執行某件與當前或剛剛待決之會務相關的事項。Robert 將這些請求集中在本節處理,包括會議詢問、資訊請求、准許收回或修改動議、朗讀文件、免除職務或義務,以及其他權利或便利上的請求。
(a) 會議詢問(Parliamentary Inquiry)
如果議事程序問題需要立即回答,會員可以在另一名會員有發言地位時提出,必要時甚至可以中斷發言;但中斷程度不應超過保障詢問者權益所必要的範圍。如果提出詢問當時原本有合乎秩序的優先動議可提出,會議詢問仍讓位於那些優先動議。
會議詢問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詢問者不是「取得發言地位」來發言,而是起立後直接向主席表示提出會議詢問。主席請其陳述問題後,如認為與當前會務相關即回答;若另一會員正在發言,而且不必立即回答,也可等該發言結束後再答。
主席沒有義務回答一般性的議事法教學問題;但會員為了就當前待決事項提出適當動議、提出秩序問題,或判斷正確程序而需要的議事法資訊,主席有責任在被詢問時提供。例如會員想立即處理仍在委員會手中的事項、卻不知道應採何種程序,就可以先提出會議詢問。
(b) 請求資訊(Request for Information)
與待決事項有關的資訊請求,程序與會議詢問相同,具有相同的順位與限制。會員可以表示「請求資訊」,主席再請其說明需要何種資訊。
若資訊應由正在發言的會員提供,提問者應先透過主席詢問該發言人是否願意被中斷;對方同意後,問題與回答仍經主席進行,而不是讓會員彼此直接對話。主席在雙方透過主席問答期間不必插話;若發言人同意被中斷,問答所耗時間計入原發言人的發言時間。
(c) 准許收回或修改動議
在問題開始表決之前,即使動議已被修正,仍可請求准許收回或修改;也可以由另一會員動議准許。這項請求或動議不需附議,得在偶發動議或附屬動議待決時提出;如果主問題被收回,附著於它的這些偶發或附屬動議也一併不再待決。
這項程序讓位於優先動議,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動議一旦被准許收回,其程序效果等同於從未提出過。
主席尚未接述問題以前,原動議人可以自行收回或修改,不需任何人同意;若修改,原附議人可以撤回附議。主席接述後,問題即屬會議體所有,原動議人必須取得會議體同意才能再收回或修改。若無人反對,主席可以直接宣布准許;有人反對時,再把是否准許交付表決。
若某動議已經到了不能再重新提出的時點,對它所提出的復議動議不能在沒有全體同意的情況下收回,以免藉由收回復議而消滅原本唯一剩下的程序機會。
主動議人若在修正案提出後說「我接受這個修正」,並不會單憑原動議人的同意就使修正案生效;只有在全體無異議時,主席才能把主問題視為已依該修正案修改。若有人反對,仍必須正式處理修正案。
「請求准許」與「動議准許」在效果上相同;前者只能由想修改或收回自己動議的原動議人提出,後者則由另一會員提出。由於原動議人已明確表示贊成准許,這項動議不需另外附議。
Robert 引用當時 House Rule 16, §2:動議在「尚未決定或修正」以前可收回;他並明確表示,本節依一般議事法所採的規則更適合普通議事會議體。這是歷史制度差異,不是本站自行改寫的現代規則。
(d) 朗讀文件(Reading Papers)
如果有人反對,會員不得把文件或書籍內容作為發言的一部分自行朗讀,或要求書記代為朗讀,除非取得會議體許可。請求朗讀或准許朗讀的動議讓位於優先動議,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Robert 同時指出,只要沒有濫用,會議通常會允許會員在發言中朗讀印刷摘錄。
至於已正式提交會議體、會員在表決前必須理解的文件,每名會員原則上有權要求完整朗讀一次;若其後曾發生討論或修正,在被要求表決以前,會員還有權要求再朗讀一次。若要求明顯只是為了資訊、不是拖延,主席在無人反對時應直接指示朗讀。
但會員不能僅因自己先前不在場,就堅持把已朗讀過的文件再讀一次;即使缺席是因執行會務,會議體整體的便利仍優先於單一會員的便利。
(e) 免除職務或義務
會員若被選任職務、被指定加入委員會,或被交付其他義務,而無法或不願履行,在場時應立即拒絕;若當時不在場,得知後應儘速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書記或主席無法接受。
多數組織中,除非細則本身把某些職務或義務明定為會員義務,不能強迫會員接受職位或工作。因此會員有權拒絕;但若未立即拒絕,沉默通常視為接受,之後即負有履行責任,直到辭職被接受,或至少已給會議體合理機會處理辭職為止。單純提出辭職並不會使責任立即消失。
Robert 認為,組織通常不應拒絕一名確實無法或不願履行職責者的辭職;會員無權占著自己不履行的職位,組織也不應把職位強加給不願任職者。
會員當場拒絕當選職位時,除非細則規定該職務具有強制性,一般不需要再提出「准許拒絕」的動議;若拒絕者在選舉現場,就按未有人當選般立即補選。若當選者當時不在場,主席後來宣布其拒絕任職時,因這涉及組織本身的權宜問題,只要細則沒有要求通知或另定補缺程序,原則上可以立即補選。
正式辭職時,主席可以直接接述是否接受辭職,也可由會員提出接受辭職的動議。這個問題可以討論,並可以適用任何附屬動議;它讓位於優先動議與偶發動議。
(f) 其他權利或便利請求
其他在會議中需要特別允許的事項,會員應在前一位發言人讓出發言地位後立即起立並向主席說明請求的目的;即使主席此時已把發言地位指派給另一會員,請求人仍可先提出請求。但除非情況確實急迫,不應中斷正在發言的會員。
這類事項通常以全體同意或非正式方式處理;若有人反對,再由會議體表決。可以要求或提供必要說明,但不進行正式討論。處理方式應在維護公平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既有議事流程的中斷。
台灣《會議規範》已有「會議詢問」與「收回動議」等名稱。本站沿用這些既有譯法,但仍保留 Robert 1915 對提出時點、是否可中斷、是否需附議及問題何時屬於會議體的具體規則。
原書:pp. 97–104,Part I, Article IV, §27, Requests Growing out of the Business of the Assemb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