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 · zh-TW
§7 討論
Debate
概述哪些問題可以討論、三分之二票、發言次數與時間、討論範圍及基本討論禮節。
第一部 · 議事規則 · 第一篇
§7 討論
Debate
主席接述問題後,該問題即正式交由會議體考慮與採取行動。除 §45 所列的不可討論動議外,決議案、委員會報告、提交會議體的來文、對它們提出的修正,以及其他動議,在作成最終處置以前原則上都可以討論;但會議體可以用三分之二票決定不經討論而處理。
本書所稱三分之二票(two-thirds vote),是指在法定人數已達成的前提下,實際投票數中的三分之二。
發言次數與時間
就同一問題,在同一天內,每一成員有權發言兩次;申訴(appeal)則例外。只要仍有尚未就該問題發言、且希望取得發言地位的成員,已經發言過的人就不能作第二次發言。
未經會議體許可,任何人每次發言不得超過十分鐘。
討論範圍
討論必須限於直接待決問題(immediately pending question)的實質內容,也就是主席最後接述而仍然待決、因此必須最先處理的問題。只有少數例外情況,討論才會同時開放到主問題本身;詳見 §45。
討論禮節
發言者應把發言對象指向主持人,措辭與行為應保持禮貌,並避免人身攻擊。能夠避免時,不應直接以姓名指稱幹部或其他成員,也不應臆測或攻擊其他成員的動機。
歷史規則與後續詳論
本節是 Article I 的概要規則;Robert 在 §42「Debate」與 §43「Decorum in Debate」另有更完整的發言權、討論限制與秩序規則。本站翻譯到相關章節時會維持相同術語。
原書:pp. 38–40,Part I, Article I, §7,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