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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 · zh-TW

§3 取得發言地位

Obtaining the Floor

說明如何請求及取得發言地位、多人競合時的優先順序、主席裁定,以及可以中斷發言的程序事項。

第一部 · 議事規則 · 第一篇

§3 取得發言地位

Obtaining the Floor

成員在提出動議或就議題發言討論以前,必須先取得發言地位(the floor)。也就是說,前一位發言人交還發言地位後,成員應起立,以主席的正式職稱稱呼主持人,例如「主席先生(Mr. Chairman)」、「會長先生(Mr. President)」或「主持人先生(Mr. Moderator)」;原書並另列女性主席的稱呼。若會場很大、主席可能不知道該成員姓名,成員在引起主席注意後應報上姓名。

如果該成員依後述規則有權取得發言地位,主席即以宣布其姓名等方式「承認(recognize)」該成員,也就是將發言地位交給他。在小型、彼此熟識的會議中,成員稱呼主席後不一定要再報姓名,主席也可以只以點頭表示承認。

歷史用語

原書列舉的 Mr. ChairmanMadam Chairman 等稱呼反映 1915 年英語用法。原書 p.28 腳註還特別說,Brother ModeratorBrother Chairman 會暗示發言者本人也是 moderator/chairman,因此不應使用。本站保留這些歷史內容,但不把性別化或兄弟會式稱謂視為現代會議必須採用的格式。

如果某成員在前一位發言人尚未交還發言地位以前就先站起來,或在別人發言時一直站著,那麼只要之後有其他成員在發言地位真正空出後起立並稱呼主席,先站著的人就不能主張自己先取得發言地位。另一位成員已有發言地位時仍站立,本身就是不合秩序的行為。

多人同時請求發言

兩人以上大約同時起立請求發言時,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由在發言地位空出後最先起立並稱呼主席的人取得發言地位。不過,多人同時請求發言時,會議體的利益有時要求主席不單純採「先起立者優先」。Robert 將情形分成三類:

(一)有可討論的問題直接待決時

  • 將目前直接待決的可討論問題帶到會議體面前的動議人,只要尚未就該問題發言,即使別人略早起立,仍有優先取得發言地位的權利。
  • 若問題來自委員會報告,優先者是提出該報告的報告人;若問題是由桌上取回,優先者是提出取回動議的人;若是復議,優先者是提出復議動議的人,而不一定是把復議案重新提請處理的人。
  • 已就目前直接待決問題發言過的成員,如果另有尚未發言者請求發言,原則上不得再次取得發言地位。
  • 若上述原則仍無法決定,而主席知道各請求人立場,為使討論能在贊成與反對意見間交替,應優先承認與上一位發言人立場相反的人。

(二)有不可討論的問題直接待決時

若目前直接待決問題本身不可討論,其動議人沒有取得發言地位的特別優先權;主席應依後述「沒有問題待決」時所採的優先原則處理。

(三)沒有問題待決時

如果一連串相互關聯的動議已開始處理,其中一項剛處理完而暫時沒有問題實際待決,則該系列的下一項具有優先權。主席應承認原先啟動這一系列動議的成員提出下一項,即使另有人略早起立。事實上,在這系列事項處理完以前,新的主動議原則上不合秩序。

例如,正確使用擱置動議,是為了暫時放下某一問題,好先處理更緊急的事項。因此某問題被擱置後,提出擱置動議的人若立即請求發言,應優先取得發言地位來提出那件緊急事項。同樣地,如果為了允許某項動議而先暫停規則,提出暫停規則動議的人在其通過後,應優先取得發言地位以提出原先預定的動議。

若成員提出復議動議時已表明目的是在復議後提出修正,那麼復議成立後,他應優先於其他人取得發言地位,以提出該修正。

另一方面,在沒有問題待決,也沒有尚未完成的系列動議時,若成員起立是為了提出復議、提請處理先前已提出的復議動議,或在合乎秩序時提出由桌上取回,而另一成員只是略早起立準備提出新的主動議,前述程序性動議具有優先權;但若已有別人在他之前起立,他應在起立時立即說明自己的目的。這些優先事項彼此競合時,Robert 所列順序以復議最優先、由桌上取回最後。

如果會議已通過成立某委員會或將某事項交付委員會,在該委員會人數、產生方式與必要指示等相關問題尚未決定以前,不應另引進新的事項(具有特殊優先地位的動議除外)。但此時原先提出成立委員會或付委動議的人,並沒有就這些後續問題取得發言地位的特別優先權;若他希望一併提出,原本就應在第一個動議中處理。

主席分配發言地位的裁定

主席決定由誰取得發言地位後,依 Robert 1915,兩名成員即可對該裁定提出申訴:一人提出、另一人附議。如果主席本身不能確定誰有權取得發言地位,也可以直接讓會議體表決,由得票最多者取得發言地位。

原書註記

Robert 在腳註中指出,1915 年的美國聯邦眾議院對主席分配發言地位的決定不得申訴;他並主張大型群眾會議也不宜允許此類申訴,以便給主席較大的秩序維持權。這是原書的歷史性制度說明。

如果某成員已起立請求發言,甚至已被主席承認,而其他人此時喊著要求表決、提出散會或提出擱置等動議,主席應制止這種混亂,保障已依法取得發言地位的成員。除非全體默示同意,沒有先取得發言地位的人不能提出動議;若有人逕行提出,而隨後又有人正式起立請求發言,即表示並不存在這種一般同意,主席不應承認先前逕行提出的動議。

他人已有發言地位時仍可提出的事項

成員取得發言地位後,原則上不得被其他成員或主席打斷。Robert 1915 列出的例外包括:

  • 復議動議;
  • 秩序問題;
  • 反對考慮某一問題;
  • 未依既定議程進行時,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
  • 權宜問題(question of privilege);
  • 問題包含數個彼此獨立的決議事項時,要求分開問題;
  • 需要立即回答的會議詢問或資訊詢問。

不過,成員實際開始發言後,上述事項也只有在急迫程度足以正當化中斷時才能打斷。中斷處理完畢後,原發言人並不因此喪失發言地位,中斷者也不會因此取得發言地位;主席應再把發言地位交還原發言人。

同樣地,委員會報告人或提出決議案的成員,若把文件交給書記宣讀,並不因此交還發言地位。宣讀結束、主席接述問題後,應先給原報告人或決議案提出人合理機會重新主張其發言地位。在委員會報告的情形,如果報告提出時尚未動議採取其中的建議或決議,報告人應在宣讀完畢後重新取得發言地位,提出適當動議;主席接述問題後,他又有優先取得發言地位進行討論的權利。

原書:pp. 27–33,Part I, Article I, §3, Obtaining the Floor。本節保留原書對 1915 年美國國會與大型群眾會議的歷史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