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V · zh-TW
§22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
Suspension of the Rules
特定程序規則何時可以暫時不適用,以及不可逾越的保護界線。
第四篇 偶發動議
§22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
Suspension of the Rules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Suspension of the Rules),是為特定會務目的,在議事法允許的範圍內暫時不適用某些程序規則的動議。沒有問題待決時可以提出;有問題待決時,其目的必須與該待決問題有關。
本動議讓位於各項優先動議(但「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例外)、擱置動議,以及由本動議本身所引發的偶發動議。它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
其表決結果不得復議;同一場會議中,為同一目的不得再次提出,除非取得全體同意。但散會後,即使下一場會議仍在同一天,也可以重新提出。
適用範圍
可暫時停止的通常是議事順位、會務程序、進入會場等程序性規則。提出時必須明確說明暫停規則的目的,而通過後也只能為該目的行事,不能把一次暫停解讀成一般性的規則豁免。
規則能否暫停,應看它實際保護的權利與穩定程度,而不能只看標題。Robert 指出,純行政性的常設規則通常可由多數暫停;真正屬於議事規則的規範通常需要三分之二。若某項會務程序雖寫在細則中,但顯然沒有要給它比同類議事規則更高的穩定性,Robert 仍容許按其實質作程序規則處理。
反過來說,任何修正本來就需要「事前通知 + 三分之二」的規則,都不能用低於三分之二的票數暫停。組織章程、細則或其他規則若本身沒有授權暫停,而且其內容保護根本權利、未出席者或議事法基本原則,就不能單靠暫停規則動議排除;如果希望某項細則可以暫停,應在細則本身明定。
不能靠全體同意排除的保護
某規則如果是為了保護特定少數門檻,只要反對票已達到該規則所保護的少數人數,就不能暫停。保護未出席者的規則,即使在場者一致同意也不能暫停,因為未出席者並未表示同意。
例如要求某項動議必須在前一次會議事先通知的規則,保護的是未出席者;不能因本次在場者一致同意就省略。又如規定職員必須以秘密投票選舉,這是在保護甚至只有一人的少數不必公開其投票;不能以全體同意改成公開表決,也不能藉由「由書記代全體投一張票」來實質取消秘密性。
表決門檻
一般議事規則的暫時停止通常要求三分之二表決;純行政性的常設規則可能只需多數。但應依規則本身的性質判斷,而不是只看它被稱作「常設規則」或「議事規則」。
提出方式
正式提出時應說明「暫停妨礙某特定目的的規則」,並具體指出希望完成的事項。例如可以為了在通常不合時序時提取某決議案、提前處理原先延期或排在其他時段的事項,或在不經通常討論程序下直接採納特定提案而提出。
實務上更常以全體同意處理:會員請求進行原本不合秩序的特定事項,主席詢問是否有人反對;若無反對,就依請求辦理,效果相當於為該目的暫停可被暫停的規則。
Robert 引用當時 House Rule 27:眾議院的 suspension of the rules 有特定可提出日期、三分之二門檻、在要求時須由 tellers 確認多數附議,以及部分情況下配置四十分鐘、正反各半的討論時間。這是 1915 年國會的特殊規則,不是一般社團程序。
台灣《會議規範》使用「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本站頁面標題略縮短,但 glossary 保留完整對照。
原書:pp. 83–87,Part I, Article IV, §22, Suspension of the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