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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II · zh-TW

§20 當日議程

Orders of the Day

要求回到既定議程的程序,以及一般議程、特別議程與程序表的運作。

第三篇 優先動議

§20 當日議程

Orders of the Day

當日議程(Orders of the Day)是已被指定於某一日、某一時刻或某一程序位置處理的事項。會員提出 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就是要求會議體回到既定程序表或議事順序。

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

只有在目前議事順序已偏離既定程序,而且沒有其他更高順位的優先動議待決時,才可以提出這項要求。它不需要附議,即使另一會員已有發言地位,必要時也可以中斷發言,因為單一會員原則上有權要求會議依既定程序進行。

如果會議根本沒有偏離議程,提出此要求就是不合秩序。若另一問題正在待決,而當時並沒有已到時間的特別議程事項,一般議程事項也不能藉此中斷正在處理的問題。

提出時必須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不能只指定其中某一項,因為針對單一特定事項的要求不具有這種優先地位。

當某一特別議程事項所指定的時間已到時,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的順位,高於除了預定續會時間、散會、休息與權宜問題以外的一切事項。

如果沒有任何特別議程事項,這項要求不能中斷已經待決的問題;但若目前還沒有問題正式待決,即使另一會員已取得發言地位並提出主動議,只要主席尚未接述該動議,仍可要求回到當日議程。

在一般議程事項尚未真正開始處理以前,這項要求仍讓位於已提出的復議動議,或對先前已提出之復議動議的提請處理。

這項要求本身不可討論、不可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

主席的責任與三分之二門檻

主席本來就有責任依正確順序宣布應處理的事項。如果主席始終履行此責任,理論上不必有人提出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

但主席可能沒有注意到特別議程的指定時間已到,或認為大家還想繼續目前問題而暫不切換。此時任何會員都可以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迫使主席宣布應處理事項;若主席認為會議可能希望暫不切換,應把「是否現在進入當日議程」交由會議體決定。

拒絕在指定時間處理既定議程,相當於改變議事程序,因此需要與暫停規則相同的高門檻。換言之,要阻止依當日議程進行,需要三分之二反對票。若會議體決定暫不進入當日議程,在目前待決事項處理完以前,不得重複提出同一要求。

如果時間到時仍希望延長目前問題的討論,可以動議延長若干分鐘;因為這會改變既定程序,同樣需要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議程事項正式成為待決問題後

一旦某一議程事項已正式被宣布並成為待決問題,它就和其他主動議一樣,可以討論、修正,也可適用各種附屬動議。

整批「當日議程」作為集合不能直接被擱置或延期;但某一具體議程事項一旦被正式提出處理,就可以用普通多數把它擱置、延期或付委。若沒有其他議程事項需要接替,先前被中斷的問題便恢復處理。

所有當日議程事項處理完畢後,被它中斷的事項應從原來中斷的位置繼續。會議體也可以用三分之二表決暫停規則,改變通常的議事順序。

當日議程的構成

當一項或多項事項被指定於特定日期或時間處理,例如:

  • 延期至某日或某時;
  • 指定為某日或某時的特別議程;
  • 透過程序表或議事順序事先排定;

它們就構成該日期或時間的當日議程。除非以三分之二表決改變規則,原則上不能在指定時間之前處理。

當日議程分為一般議程事項(General Orders)特別議程事項(Special Orders);特別議程事項的順位高於一般議程事項。

一般議程事項

一般議程事項通常是把某問題單純延期到某日、某時或某事件之後處理而形成。它不會暫停原有規則,因此不能中斷當前正在處理的問題。

指定時間一到,只要目前沒有問題待決,一般議程事項就優先於除特別議程事項與復議以外的其他事項。要在指定時間之前處理,則必須透過復議或三分之二表決。

如果議事程序中設有「當日議程」這一階段,只延期到某場會議、但沒有指定時刻的事項,在該階段提出;若程序沒有這個項目,則應在前次散會時未了事項與前次會議未處理完的日程事項之後處理。

只規定處理順序、但沒有規定每一項確切時間的議事程序,加上延期事項,構成一般議程。除全體無異議或以三分之二表決暫停規則外,不得任意變更這個順序。

若散會前沒有處理完,這些事項成為未了事項,依 §17 的規則處理。

一般議程事項彼此之間,以原先指定處理的時間先後決定順位,而不是以建立該議程的動議提出先後決定。若數項指定同一時間,則依它們成為議程事項的先後排列;若同時由同一動議建立,則依該動議中的排列順序。

特別議程事項

把一項事項指定為特別議程(Special Order)需要三分之二表決,因為它在指定時間到來時會排除與其衝突的通常議事規則;但仍須讓位給預定續會時間、散會、休息、權宜問題,以及比它更早建立的特別議程。

若一個問題目前正在待決,可以動議「延期至某時並指定為該時的特別議程」。若該問題目前尚未待決,則「指定某事項為某時的特別議程」本身是一項主動議,可以討論、修正等。

Robert 提供的形式包括:「我動議,將以下決議案指定為[某時]的特別議程。」或「我提出以下決議案,並動議將其指定為下次會議的特別議程。」

另一種建立特別議程的方式,是通過一份明確標示每個主題處理時刻的程序表或議事順序。

程序表(Program)

連續舉行數日的大會通常會先通過程序表或議事順序。由於代表與受邀講者可能遠道而來,Robert 強調程序表應嚴格遵守;通過後若要修改,需要三分之二表決。

某主題指定時間一到,主席應處理當時的待決問題並宣布進入該時段主題。若有人提出擱置、延期至某時或付委,主席應立即受理並不經討論付表決;若有人動議延長目前事項的時間,也應立即不經討論表決,且須三分之二通過。

Robert 認為,為前一主題任意延長時間通常對下一主題不公平。對受邀講者而言,會員直接以「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打斷其超時發言並不禮貌;較適當的做法是主席事前和講者約定提醒方式,例如在時間到前一分鐘以敲鈴或其他訊號提醒,使其能妥善收尾。時間屆滿時,主席應起立提示;若講者仍繼續,主席再明確告知時間已到。

若一次表決建立一連串特別議程,其效果與程序表相同:某主題的指定時刻一到,就中斷前一時段的問題。若希望稍後繼續被中斷的問題,可以用普通多數將它擱置或延期至中斷事項結束後。

不同時間建立的特別議程互相衝突

若數個指定時刻的特別議程是在不同時間分別建立,彼此衝突時,不是以它們各自指定的鐘點決定誰中斷誰,而是較早建立的特別議程優先於較晚建立者。後來建立的特別議程不能排除先前已成立的特別議程;如要改變順位,應復議建立較早特別議程的表決。

Robert 的例子是:先建立下午三時的特別議程,之後建立下午二時的,再後來建立下午四時的。若下午二時的事項到三時仍在處理,三時的特別議程因較早建立而中斷它;若三時事項一路處理到四時以後,也不會被後來才建立的四時特別議程中斷。三時事項結束後,恢復二時事項;即使此時已超過四時,二時事項仍因建立得比四時事項早而優先。

唯一例外是已排定的休息或散會時刻。該時刻到達時,主席應宣布休息或散會,即使當時待決的是更早建立的特別議程。主席宣布時間已到後,會員可以動議延後散會時刻,或把目前問題的處理時間延長若干分鐘;這些動議不可討論,並須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只指定某日或某場會議的特別議程

特別議程有時只指定某一場會議,而沒有指定確切鐘點。若議事順序設有「當日議程」項目,這些事項就在該項目下提出,並優先於一般議程事項;若沒有「當日議程」項目,則在未了事項之下、也就是新事項以前提出。若連固定議事順序都沒有,則在會議紀錄處理完畢後即可提請處理。

整場會議的特別議程

有時某一主題會被指定為整場會議的特別議程,例如大會的某個上午全部用於修訂章程。這種情況下,主席在會議紀錄處理完畢後立即宣布該主題為待決事項。

這種「整場會議的特別議程」是為了把整場、或處理該主題所需的大部分時間集中在單一事項上,Robert 認為其順位應高於其他形式的特別議程;建立這種安排的動議本身可以討論與修正。

與台灣議事用語的關係

台灣《會議規範》使用「預定議程動議」「變更議程動議」等名稱,但沒有完全等同於 Robert 這一套 Orders of the Day / General Orders / Special Orders 的分類。因此本站保留「當日議程、一般議程事項、特別議程事項」的層級,避免把不同制度強行合併。

1915 歷史註記

Robert 在本節註記,當時美國國會雖仍保留 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但已不使用一般的 Orders of the Day 制度,而改採詳細的議事順序與多種 calendars;仍保留可由三分之二表決建立的 special orders。本站保留此說明作版本史資料。

原書:pp. 68–77,Part I, Article III, §20, Orders of the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