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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 · zh-TW

§32 付委、交付或再付委

Commit or Refer, or Recommit

把問題交給委員會研究、整理或執行。

第五篇 附屬動議

§32 付委、交付或再付委

To Commit or Refer

付委或交付(Commit or Refer)是把待決問題交給委員會進一步研究、整理或提出建議;同一問題曾經交給委員會、取回後又再次交付時,稱為再付委(Recommit)。除另有說明外,本節規則也適用於進入全體委員會、視同全體委員會審議,以及非正式審議等程序。

本動議優先於修正與無期延期,讓位於其他附屬動議、所有優先動議與偶發動議。它不能適用於另一項附屬動議,也不能脫離主問題而單獨被擱置或延期;停止討論、限制或延長討論、以及修正可以只適用於付委動議本身,而不影響主問題。

討論、修正與復議

付委可以討論,但討論只限於是否適合把主問題交給委員會以及如何交付,不應轉成完整辯論主問題實質。它可以修正,例如修改委員會種類、人數、產生方式、權限、指示或報告期限。

若無期延期動議正在待決而主問題被付委,無期延期動議即告消滅,不隨主問題交給委員會;反之,待決修正案會隨主問題一併進入委員會。

付委的表決可以復議,但只限於委員會尚未開始審議該交付事項以前;委員會一旦開始處理,就太遲再復議原付委表決,此時若要取回事項,應使用解除委員會處理的程序。

1915 歷史註記

Robert 記載,當時美國國會把付委改為不可討論;他明確認為普通議事會議體仍應允許就「是否適合交付委員會」進行討論。本站依一般社團正文,而不套用國會特殊規則。

如何補齊付委內容

付委動議可以從簡單的「將本問題交付委員會」到完整指定「交給五人委員會、由主席任命、附帶特定指示、並於下次定期業務會議報告」等形式。

若只提出骨架式付委,細節可以:

  1. 在表決前以修正或建議補齊;
  2. 由主席主動逐項徵詢會議體意見;
  3. 先直接表決骨架動議;若意外通過,再在處理其他非優先事項以前補齊必要細節。

首先決定「交給哪一種委員會」。若有多個方案,Robert 不把它們當成彼此修正,而依順序逐一表決:全體委員會、視同全體委員會、非正式審議、既有常設委員會(依提出順序),最後才是特別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如有人數不同的方案,先表決人數最多者。

若事項先前已交過某一常設或特別委員會,再次交付即為再付委,原委員會在候選委員會順序中優先於其他常設或特別委員會。

委員會指示可以在付委表決以前加入,也可在付委通過後、委員會尚未提交報告以前,由會議體以過半數另行給予,甚至可在另一會期補充。

特別委員會的組成

若決定成立特別委員會,除人數外還須決定產生方式。Robert 對不同方案的表決順序依次為:秘密投票、會場自由提名、由主席提名、最後是由主席直接任命;大型會議體通常以主席任命最實用。

會場提名時,如有人反對,每名會員一次只能提名一人;若提名數超過名額,依提名先後逐名表決,直到選足所需人數,每名委員都須取得過半數。若由主席「提名」名單,仍由會議體表決;若會議體授權主席「任命」,則不再表決,但主席必須向會議體宣布名單,宣布以前委員會不能行動。

授權主席任命委員會,通常也包含任命主席與填補委員會內日後空缺的權力。若希望主席在散會後才完成任命,必須由會議體明確授權。

付委的目的

通常目的是讓問題在較小範圍中獲得更仔細的調查、整理與協商,再回到會議體決定。調查型特別委員會宜兼具不同立場,使各方能信任報告;若委員會只是執行會議體已經決定的行動,則宜精簡,且成員應願意執行該決定。

若對一個尚未待決的主題提出「成立委員會研究/執行」等動議,這時它不是附屬動議,而是主動議。

解除委員會處理

委員會提交最終報告、報告被會議體接收後,特別委員會通常自動終止,不需另提解散動議。

若會議體想在報告前把事項取回,而還來得及復議付委表決,應先用復議;若已不能復議,就需要動議「解除委員會對該事項的進一步處理」。只要事項仍在委員會手中,會議體不能另行處理實質相同的問題。

解除委員會實質上撤銷先前的付委決定,因此若沒有事先通知,須三分之二表決或全體會員過半數;若已事先通知,則過半數即可。解除後,如要讓原事項立刻回到會議體,仍須另提「現在提請考慮」等動議,也可以把解除與提請考慮合併成一個動議。

台灣對照

台灣《會議規範》使用「付委動議」。本站在 Robert 的語境依需要寫作「付委/交付/再付委」,保留其不同程序狀態。

原書:pp. 125–134,Part I, Article V, §32, To Commit or Re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