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I · zh-TW
§44 結束與防止討論
Closing and Preventing Debate
自然結束討論、重開討論,以及以正式動議限制或阻止討論的規則。
第七篇 討論
§44 結束與防止討論
當主席認為討論似已結束時,應詢問「是否準備表決?」若經合理停頓仍無人起立取得發言地位,主席即可推定沒有會員希望繼續發言,並起立付表決。
主席開始付表決,不等於討論已不可重開
主席起立並開始付表決本身,不會立即使討論失去重開可能。只要贊成與反對兩方的表決尚未都提出,會員若在主席詢問後以合理速度起立,仍可取得發言地位、重開討論或提出合秩序的動議。此時之後若再付表決,贊成與反對都必須重新進行。
若會員故意在主席詢問時不回應,刻意等到贊成票已完成後才起立重開討論,主席應依 §40 對拖延動議與其他妨礙會務的原則處理,以防程序被濫用。
若同一問題是在第二次表決,例如因要求起立複核表決而重新進行表決,則除非全體同意,不得再重開討論。
以三分之二票提前結束或限制討論
若三分之二會議體希望在其他會員尚未使用完一般討論時間以前結束討論,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 通過停止討論動議(Previous Question,§29);
- 決定討論在某一時間點結束;
- 限制每次發言時間,或限制每名會員對每一問題只能發言一次(§30)。
這些程序之所以需要三分之二票,是因為它們限制議事會議體會員在問題作成最終處理以前充分討論的基本權利。
暫停討論與完全阻止考慮
多數票可以通過擱置動議,把問題暫時移開,因此暫停討論;之後在適當的議事時點、且沒有其他問題待決時,可以再以多數票抽出該問題,恢復處理。
如果真正的目的,是連提案人都不讓開始討論某項原始主動議,則必須在任何討論發生、或任何附屬動議被主席接述以前,依 §23 提出反對考慮問題。若有三分之二票反對考慮,該問題即在本會期被排除。
Robert 在本節腳註再次對照當時美國參眾兩院:參議院規則並不承認普通社團用來強制結束討論的上述動議;眾議院則有自己的多數決終止討論與時間配置規則。Robert 的結論是,普通社團比立法機關更依賴成員間的和諧,因此若要在尚未自由討論完畢前強制進入最終表決,應維持三分之二門檻。
「討論已沒人發言」與「討論已依法被終止」是兩種不同狀態。前者在正式表決完成前仍可能因及時請求發言而回復;後者則需要符合停止或限制討論的正式門檻。未來 state machine 應將兩者分開建模。
原書:pp. 182–184,Part I, Article VII, §44, Closing and Preventing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