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X · zh-TW
§53 報告的收受
Reception of Reports
委員會報告如何正式進入會議體,以及收受時點、最終/部分報告與少數意見的效果。
第九篇 委員會與董事會等
§53 報告的收受
若議程已安排委員會報告,主席應在相應時點依既定順序請各機關報告:通常先是應定期報告的職員與常設委員會,再依任命順序處理特別委員會。
報告人通常是委員會主席,除非委員會另指定成員。報告人取得發言地位後,朗讀或提出報告,並把正式文本交給主席或書記;若委員會是把某文件連同修正建議報回,應把修正與足以理解其上下文的相關文字一起說明。
提前報告
若規則原本還沒輪到該報告,仍可依 §22 以三分之二表決暫停相關程序規則,立即收受。
議事順序沒有「委員會報告」時
若既定議事順序根本沒有安排委員會報告,報告人在沒有其他事項待決時取得發言地位,告知會議體該委員會已完成報告並準備提出。若主席認為會議體願意收受,即可請其報告。
如果有人在報告朗讀前反對立即收受,或主席不確定此時是否適合收受,主席應直接提出「是否現在收受本報告?」這個問題。它需要過半數表決、不得討論;若否決,應另以表決或全體同意指定收受時間。
Robert 強調,通常不必為「收受報告」另提正式動議或表決,這些程序多由全體同意非正式處理。
收受的效果
最終報告一旦正式提交並被會議體收受,委員會對該事項的工作即告完成;特別委員會通常因此自動消滅,不需要另作「解除委員會」動議。若只是進度報告或部分報告,委員會仍繼續存在,除非母體另行解除其職務。
若事項之後被再付委給原委員會,委員會重新取得處理權;已被大會採納的部分維持效力,尚未採納的部分則可視同先前報告未曾作成而重新處理。若改交另一委員會,原委員會不因此復活。
少數意見
少數成員可以在正式報告之後提交自己的意見。若報告人事先知道少數意見會另行提出,應通知大會;主席在正式報告的問題已接述後,通常應立即請少數派提出。
這些文字是供資訊參考的 minority views,不是另一份委員會正式報告;若希望會議體採納其建議,必須另行提出以替代正式報告建議的動議。
報告已經被朗讀或正式交付,就表示它已被「收受」。此時再動議「收受報告」通常是多餘的。另一方面,接受/採納報告可能表示會議體認同其內容,效果完全不同。
原書:pp. 220–223,Part I, Article IX, §53, Reception of Re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