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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 · zh-TW

§28 擱置動議

Lay on the Table

暫時把待決問題放在一旁,以便先處理更急迫事項。

第五篇 附屬動議

§28 擱置動議

To Lay on the Table

擱置動議(Lay on the Table)是所有附屬動議中順位最高者,也優先於提出時正在待決的若干偶發問題;它讓位於優先動議,以及由擱置動議本身所衍生的偶發動議。本動議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

可以擱置哪些問題

它可以適用於任何主動議;也可以適用於已正式進入會議體考慮的權宜問題或當日議程事項。對不附著於主問題、推翻主席裁定也不會影響主問題的申訴動議,可以單獨擱置。復議動議直接待決時也可以擱置,但此時被要求復議的原問題會一併進入擱置狀態。

若某問題已有其他動議附著其上,就不能只把其中一項單獨擱置;擱置主問題時,所有依附於它的待決問題一併擱置。日後抽出時,應在實務可行範圍內恢復至擱置前的程序狀態。唯一要注意的是,如果拖到下一會期才抽出,先前停止討論命令的效力已經消滅。

即使已經通過停止討論,只要尚未在該命令下完成最後一次表決,仍然可以把尚未表決的待決問題擱置。

擱置只能針對實際正在待決的問題。因此不能一次動議「擱置所有委員會報告」「擱置未了事項」或「擱置全部當日議程」,因為這些是會務類別,不是單一待決主問題。若真正目的是跳過某類會務去處理另一事項,應以三分之二表決暫停規則;也可在全體無異議下暫時略過某一會務類別。

重提與復議

若擱置動議被否決,或某問題剛從擱置中抽出,表示會議體目前希望繼續處理該問題;因此同一天不得立刻再次提出擱置,除非其間議事或討論已有實質進展,或突然發生未預見而急迫的新事項。

單純提出而被否決的散會或休息動議,不算足以使擱置重新成為新問題的議事進展;對重要修正案或付委動議作成表決,則可能足以構成情勢變化。

擱置動議的表決不能復議。若擱置被否決,符合前述條件時可直接重提;若擱置通過,急迫事項處理完畢後,在沒有問題待決而且該類會務可以提出時,可以直接用 §35 抽出動議恢復。

提出形式

擱置不能附加時間或其他條件。若提出「擱置到下午二時」,主席應把它正確接述為「定期延期至下午二時」,因為那是一項可以討論、程序效果不同的動議。

正當目的

本動議的正當目的,是為了先處理較急迫的事務,暫時把待決問題放在一旁,同時讓會議體日後能很容易恢復處理。它不是用來永久消滅提案的正常工具。

因為擱置不得討論、只需過半數,而且順位極高,如果被拿來立即壓掉提案,就會繞過「在沒有自由討論下終結主問題通常須三分之二」的基本保障。Robert 明確批評這種用法,並指出普通社團不應把當時美國國會已將 Lay on the Table 轉化為快速消滅提案工具的特殊慣例當作一般議事法;若某社團長期把擱置當成否決工具,Robert 認為其門檻也應比照停止討論提高到三分之二。

若某問題令人反感到連提出者都不應獲得一次說明機會,應在仍合時點時使用 §23 反對考慮問題;若已進入討論而希望立即取得會議體意見,則應使用 §29 停止討論,而不是濫用擱置。

效果與存續期限

擱置通過時,主問題與所有附著其上的問題一起交由書記保留。對一項已經通過的決議另提修正時,該修正本身是主動議,因此擱置「修正已通過決議」不會把原決議本身也擱置。權宜問題也可以在不把它曾中斷的原問題一起帶走的情況下被擱置。

在沒有至少每季一次定期會議的會議體中,被擱置問題若未在本會期抽出,會期結束時即告失效。在至少每季有一次定期會議、而各會期通常很短的普通社團中,Robert 讓被擱置問題存續到下一次定期會議會期結束,除非更早抽出。

問題留在擱置狀態期間,不得另提與同一主題有關、會實質影響該擱置問題的新動議;應先把原問題抽出,再依需要提出替代或其他適當動議。

與無期延期不同

擱置是暫時移開並保留抽出的可能;§34 無期延期的實際效果則是在該會期拒絕主動議。兩者目的、門檻與後續可恢復性不同。

原書:pp. 104–111,Part I, Article V, §28, To Lay on the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