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 · zh-TW
§10 為達成特定目的應使用的動議
Proper Motions to Use to Accomplish Certain Objects
從使用者想達成的目的反查適當動議,並說明修改、延後、限制討論、排除問題、再次考慮與防止不具代表性會議最終處置的選用條件。
第一部 · 議事規則 · 第一篇
§10 為達成特定目的應使用的動議
Proper Motions to Use to Accomplish Certain Objects
為了讓讀者能從「想達成什麼結果」反查應使用哪一項動議,Robert 1915 把常用動議依其目的整理如下。表格之後再說明同一目的下各動議的差異,以及應在什麼情況選用。
這些動議包括所有用來適當處理待決問題的附屬動議(§12),也包括三種能把已處理或暫時擱置的事項重新帶回會議體的動議,以及一種用來避免人數異常少或不具代表性的會議對重要主問題作成最終處置的程序。
一般原則是:動議只需過半數票即可通過,也就是在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中,實際投票數過半。但要壓縮或限制討論、防止某問題被考慮,或在沒有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取銷先前行動,通常需要三分之二票;詳見 §48。
依目的分類的常用動議
| 目的 | 動議 | § |
|---|---|---|
| 1. 修改或修正 | Amend(修正動議) | 33 |
| Commit or Refer(付委/交付) | 32 | |
| 2. 延後處理 | 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定期延期) | 31 |
| Make a Special Order(指定為特別議程;三分之二票) | 20 | |
| Lay on the Table(擱置動議) | 28 | |
| 3. 結束或限制討論 | Previous Question(停止討論動議;三分之二票) | 29 |
| Limit Debate(限制討論;三分之二票) | 30 | |
| 4. 壓下/排除問題 | Objection to Its Consideration(反對考慮問題;三分之二票) | 23 |
| Previous Question and Reject Question(停止討論後否決) | 29 | |
| Postpone Indefinitely(無期延期動議) | 34 | |
| Lay on the Table(擱置動議) | 28 | |
| 5. 再次考慮某問題 | Take from the Table(抽出動議) | 35 |
| Reconsider(復議動議) | 36 | |
| Rescind(取銷動議) | 37 | |
| 6. 防止人數異常少或不具代表性的會議作成最終處置 | Reconsider and have Entered on the Minutes(復議並記入會議紀錄) | 36 |
1. 修改或修正
(a)修正。如果決議案或動議的文字不適當,或需要修改後才能取得會議體支持,而所需改動可以直接在會議中完成,就應提出修正動議。Robert 列出的方式包括插入、增加、刪除、刪除並插入,以及以一個或多個段落取代原文。
(b)付委。如果修改會耗費很多時間、變更很多,或會議體需要更多資訊才能作出合理決定,通常把問題交付委員會處理會更適當。
2. 延後處理
(a)定期延期。若希望把問題延到某一指定時間,並讓它在該時刻到來、目前待決事項處理完後,優先於除特別議程與復議以外的其他問題,適用 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只是單純希望延到另一天,也適用此動議。它不會在指定時間一到就中斷當時正在處理的問題,也不會暫停規則,因此只需過半數票。若想在指定時間以前提早處理,則須以三分之二票暫停規則。
(b)指定為特別議程。如果希望指定某一時間,一到該時間就讓此問題能中斷一般待決事項而優先處理(仍須讓位於散會、休息、權宜問題以及更早成立的特別議程等高優先事項),可動議把該問題指定為某日或某時的 special order。因為這會暫停與它衝突的一般議事規則,所以需要三分之二票;要在指定時間以前處理,也須以三分之二票暫停規則。
(c)擱置。如果只是希望暫時把問題放到一旁,並保留在同一會期或符合條件的下一會期,於沒有其他問題待決且該類事項可以提出時再行抽出,應使用 Lay on the Table。抽出詳見 §35。
3. 結束或限制討論
(a)停止討論動議。如果希望現在就結束討論,立即就一個或多個待決問題表決,應對希望停止討論的問題提出 Previous Question。動議最好明確指出適用哪些待決問題;若沒有指定,原則上只適用於直接待決問題。它需要三分之二票。通過後,仍可以提出優先動議或偶發動議,也可以擱置待決問題,但不能再提出其他附屬動議,也不得再討論;若未通過,討論繼續。
(b)限制討論。如果不想完全終止討論,而是限制發言次數、每次發言長度、總討論時間,或指定某一時間結束討論並表決,應提出限制或終止討論的動議。這些動議和 Previous Question 一樣,在有可討論問題直接待決時可以提出,並需要三分之二票。
4. 壓下/排除問題
Robert 的基本立場是:合法提出的問題,在議事會議體中原則上不應在沒有自由討論的情況下被壓下,除非有三分之二的會議體支持這樣做。
(a)反對考慮問題。如果希望讓某問題完全不要進入考慮程序,應在它尚未討論、也還沒有其他動議依附其上以前提出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它不需附議;如果三分之二的票反對考慮,該問題即不進入處理。
(b)停止討論後否決。若問題已經進入考慮程序,想立即將它排除,正規做法是先以三分之二票通過 Previous Question 結束討論,再於本案表決時投票否決。
(c)無期延期動議。另一種方式是 Postpone Indefinitely,其效果相當於在該會期排除主問題。不過它本身可以討論,而且會把主問題的實質內容也開放討論,因此比較像是提供另一個擊敗本案的機會。若無期延期動議通過,主問題在該會期即告終結;若未通過,主問題仍然待決。若無期延期動議待決時又希望立即採取行動,仍須像前項一樣提出停止討論動議。
(d)擱置動議。實務上也常有人利用 Lay on the Table 壓下問題,但 Robert 明確批評:在一般社團中,若目的其實是消滅問題,這是不公平的用法。擱置本質上只是暫時放下事項;支持該問題的人日後仍可能在取得多數時把它抽出並通過。因此,在一般組織中,如果多數真的要阻止問題而不給完整討論,應使用前述需要三分之二票的正規程序。
5. 再次考慮某問題
(a)抽出動議。如果問題尚未表決,只是被擱置,在沒有其他問題待決且該類事項、未完事項或新事項可以提出時,可以用過半數票將它抽出。在一般定期會議至少每季舉行一次的社團,Robert 1915 也允許在符合規則的下一會期抽出。
(b)復議動議。若動議已經通過、否決或被無期延期,而之後有原先站在勝方的一名或多名成員改變看法,認為重新討論可能使會議體修改或推翻原決定,應由當時投票屬於勝方的成員提出 Reconsider。Robert 1915 規定,這可以在原表決當日,或同一會期的次日提出。
(c)取銷動議。如果主動議(包括權宜問題與當日議程事項)已通過、否決或被無期延期,而沒有人同時具備資格並願意提出復議,在同一會期內可以依條件使用 Rescind 把問題重新帶回。任何成員都可以提出取銷;但若前次會議沒有事前通知,通常需要三分之二票,或全體登記會員過半數。未來會期中,已通過的決議可以依規則取銷;先前被否決或無期延期的主動議也可以重新提出,但仍要注意是否已有尚可提請處理的復議動議。章程等本來就需要特定通知與票數才能修改的規範,取銷時也需要相同門檻。
6. 防止人數異常少或不具代表性的會議作成最終處置
如果重要主動議在一場人數很少或顯然不具代表性的會議中被通過、否決或無期延期,而這項行動明顯與多數會員意見相反,Robert 1915 建議由一名成員先投在勝方,隨後提出復議並記入會議紀錄(reconsider and have entered on the minutes)。
這種形式的復議只能在原表決當日提出,而且不能在同一天提請實際復議。其效果是延後最終處置,讓缺席會員有機會獲得通知。詳細規則見 §36。
§10 的核心不是新的程序規則,而是把「使用者意圖」映射到適當動議。後續 corpus 可以把這一節另行結構化成 objective → candidate motions → conditions → vote threshold,同時保留本頁的人類可讀翻譯。
原書:pp. 43–50,Part I, Article I, §10, Proper Motions to Use to Accomplish Certain Ob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