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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I · zh-TW

§14 優先動議

Privileged Motions

因重要性或急迫性而優先於其他所有問題的一類動議及其順位。

第二篇 動議的一般分類

§14 優先動議

Privileged Motions

優先動議(Privileged Motions),雖然與當前待決問題本身無關,但因其重要性或急迫性極高,必須優先於其他所有問題處理。正因具有這種高度優先性,這類動議原則上不得討論。

優先動議通常不能適用附屬動議;例外是「預定續會時間」與「休息」兩項,在具優先動議性質時仍可修正。

但是,一旦會議體已經實際開始處理當日議程事項(orders of the day)或某項權宜問題(question of privilege),此時討論與修正即成為可能,附屬動議也可以像處理主動議一樣適用。

優先動議的優先順序

以下依順位由高至低排列:

  1. 預定續會時間(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在另一問題待決時提出,§16)。
  2. 散會(Adjourn;不附條件,且不會使會議體解散時,§17)。
  3. 休息(Take a Recess;在另一事項待決時提出,§18)。
  4. 提起權宜問題(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19)。
  5. 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Call for Orders of the Day,§20)。
譯名決策:Privileged Motion → 優先動議

本站採「優先動議」而不採「權宜動議」或「權宜問題」。Robert 的 Privileged Motions 是一整類因急迫性/重要性而取得最高順位的動議;台灣《會議規範》的「權宜問題」則是一個特定的偶發事項。兩者若用相同詞根,容易造成分類混淆。

原書:pp. 57–58,Part I, Article II, §14, Privileged Mo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