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 · zh-TW

§31 定期延期

Postpone Definitely, or to a Certain Time

把待決問題延到確定時間再處理。

第五篇 附屬動議

§31 定期延期

Postpone Definitely, or to a Certain Time

定期延期(Postpone Definitely, or to a Certain Time)是把待決問題延到指定時間再處理。它優先於付委、修正與無期延期,讓位於所有優先動議、偶發動議,以及擱置、停止討論、限制或延長討論。

本動議可以有限度討論,但討論只能涉及延期本身是否妥當、應延期至何時,以及為判斷這些問題所必要的主問題背景,不能藉此完整辯論主問題的實質。

可修正、可復議,但有明確限制

定期延期可以就延期時間修正,也可修正為「延期並指定為特別議程」。停止討論、限制或延長討論可以適用於本動議。本動議不能單獨擱置;主問題如被擱置,附著其上的延期動議一併擱置。它也不能再被付委或無期延期。

定期延期的表決可以復議。若修正後建立特別議程,因會排除與指定時刻衝突的通常程序,整個修正後動議須三分之二表決;普通定期延期仍只需過半數。

延期時間界線

延期的時間必須落在本會期或下一會期可合法處理的範圍內。若希望延期到另一個時間、又仍不得晚於下一次定期會議,可以先預定一場續會,再把問題延期到該續會。

定期延期或對它的修正,都不能以形式上的「確定時間」達成實際上的無期延期。例如今晚宴會邀請是否接受,不能延期到明天再決定;這已經等同否決。如果當時無期延期動議本來就合乎秩序,主席可依情形把這種提案視為無期延期,但不能當成普通定期延期。

也不能一次定期延期一整類會務,例如「所有委員會報告」。每一份報告被提出時可以個別延期;若真正目的是跳過這類會務,應依規則以三分之二暫停議事程序。

章程規定必須在某一特定時間或會議處理的事項,例如幹部選舉,不能在該指定時間到來前預先延期掉;但指定時刻真正到達後,會議體仍可依情況把它延期到續會。例如年度選舉遇到惡劣天候、只有勉強達到法定人數時,可能適合如此處理。

延期後成為當日議程事項

權宜問題或當日議程事項一旦已正式成為待決問題,也可以再定期延期。問題延期到確定時間後,成為該時間的當日議程事項;在指定時間以前,除非復議延期表決,或為此目的以三分之二暫停規則,不能提前取回處理。

常見形式與效果

  1. 延期到下次會議:下次會議成為一般議程事項,優先於新事項。
  2. 延期到某時刻:到該時刻後,在當時直接待決問題處理完畢後提出;單純寫某時刻並不自動成為特別議程。
  3. 延期到某事件之後:例如延期到某場演講結束後,屆時立即恢復。
  4. 延期並指定為特別議程:為避免被其他事務擠掉,必須在動議中明確加入「並指定為特別議程」,整案須三分之二。
  5. 延期到續會並作整場特別議程:例如修訂細則需要專場時,可先安排續會,再把該事項延期並指定為該續會的特別議程。

問題被定期延期後,在指定時間未處理完,便成為未了事項。普通「延期到某時刻」只有一般議程效果;若要特別議程的較高順位,必須明確指定。

台灣對照

台灣《會議規範》使用「延期討論動議」。本站在 Robert 1915 本文採「定期延期」,用來與 §34 無期延期清楚區分。

原書:pp. 121–125,Part I, Article V, §31, Postpone Definitely, or to a Certain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