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II · zh-TW
§16 預定續會時間
Fix the Time to which the Assembly shall Adjourn
決定本次會議散會後何時、必要時何地續會,以及何時具有最高優先順位。
第三篇 優先動議
§16 預定續會時間
To Fix the Time to which the Assembly shall Adjourn
預定續會時間(Fix the Time to which the Assembly shall Adjourn),只有在另一問題已待決,且會議體尚未安排同日或次日的另一場會議時,才具有優先動議的地位。所預定的時間不得晚於下一次既定會議。
如果會議體已安排同日或次日的下一場會議,或者目前沒有任何問題待決,這項動議就只是主動議;此時可以討論、修正,也可以適用其他附屬動議。除非另有說明,本書提到這項動議時,原則上是指它作為優先動議的情形。
當它具有優先動議地位時,其順位高於所有其他動議。即使會議體已經表決通過散會,只要主席尚未正式宣布散會,仍可提出本動議。本動議可以修正,其表決結果也可以復議。
若會議體沒有固定開會地點,動議內容應同時指定下一次續會的時間與地點;此時時間與地點都可以修正。
會議體於所預定的續會時間重新集會時,在 Robert 1915 的議事程序模型中,該會議視為前一場會議的延續。例如,年度大會如果依其規則散會並決定在另一日續會,該續會在本書所述程序上仍屬同一年度大會。這裡描述的是議事上的 continuation;是否同時產生特定法人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外部法律效果,仍須依適用法律與組織文件另行判斷。
Robert 給出的典型形式為:「我動議,本次會議散會後,於明日下午二時續會。」
這項動議決定的是散會後何時再續會,而不是本次會議於幾點結束。本站因此譯作「預定續會時間」,避免把 to which to adjourn 誤解成 at which to adjourn。
Robert 記載,美國國會曾把這項動議列為最高順位,但後來因妨礙議事(filibustering)等濫用而自其優先動議清單移除。這是 1915 年文本中的歷史說明,不代表今日國會程序。
原書:pp. 59–60,Part I, Article III, §16, To Fix the Time to which the Assembly shall Adjou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