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I · zh-TW
§43 討論禮節
Decorum in Debate
就題論事、避免人身攻擊,以及提問、失當言論與會場秩序的處理。
第七篇 討論
§43 討論禮節
討論時,會員必須就正在會議體前的問題發言,並避免人身攻擊。除非發言者準備在發言結束時提出取銷該行動的動議,或正在討論取銷動議,否則不得藉討論批評會議體已經作成的行動。
提及其他會員時,應盡量避免直呼姓名,而以「上一位發言會員」或其他不涉及姓名的方式描述。會議體的職員則應以正式職稱稱呼。
不得推測或指責其他會員的動機;但可以強烈批評某項措施本身的性質或後果。討論的對象是「措施」,不是「人」。
向發言者提問
若要向正在發言的會員提出問題,應起立並向主席表示希望提問,不必先等待主席承認發言地位。主席再詢問發言者是否願意被中斷;發言者也可以直接表示同意或拒絕。
即使發言者同意,問題與答覆仍應透過主席進行,會員彼此不得直接對話。中斷所耗用的時間計入原發言者的發言時間。
主席介入與秩序問題
主席為處理秩序問題、提供必要資訊或在其職權範圍內發言而起立時,正在發言的會員應立即就座,直到主席處理完畢。若主席要求會員遵守秩序,該會員也應就座,等待秩序問題決定。
如果其言論被裁定為失當,而且有人反對其繼續發言,該會員只有在會議體另行表決准許後才能繼續;這項准許問題不得討論。
失當言論
會員若反對某段失當言論,應將爭議語句記錄下來,或請書記記錄,並向被指稱的會員讀出。如果該會員否認曾說過這些話,由會議體表決認定是否確為其言論。
若會員無法為其用語提出合理說明,又不願適當道歉,會議體應進一步處理。若失當言論具有私人攻擊性質,雙方陳述完畢、而會議體準備討論如何處置以前,私人爭議的雙方都應退席,因為會員通常不應在直接涉及自己的事項討論時留在會議體內;不過,提出異議的會員若並未私人涉入該爭議,則不必因此退席。
但針對主席本人,或其他職員的正式職務行為所提出的失當言論,不會只因該職員是被批評的對象,就要求其退席。若失當言論發生後已經插入其他會務,原則上已太遲再追究該次言論。
會場秩序
討論期間、主席發言時或會議體正在表決時,會員不得以私語、穿越會場或其他方式干擾會議。
台灣《會議規範》第 27 條使用「發言禮貌」,並要求就題論事、避免涉及私人私事。本站以「討論禮節」翻譯 Decorum in Debate,並保留 Robert 1915 對提問、失當言論、主席介入與退席的完整程序。
原書:pp. 180–182,Part I, Article VII, §43, Decorum in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