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I · zh-TW
§45 討論原則與不得討論之動議
Principles of Debate and Undebatable Motions
從優先性、暫停規則效果與對主問題干涉程度,推導各動議的可討論性。
第七篇 討論
§45 討論原則與不得討論之動議
所有主動議原則上都可以討論;其他動議是否可討論,Robert 依下列原則判斷。
判斷原則
- 高度優先與討論權通常不相容。高度優先的動議通常不得討論,否則它本身就可能被拿來阻礙主問題。但涉及會議體或會員權利的權宜問題是例外,因其往往重要到必須優先處理,卻又需要討論才能作出合理判斷。
- 申訴通常可討論,但有例外。若申訴涉及失當言行、違反發言規則、議事順位,或是在不得討論的問題待決時提出,則不得討論。
- 具有暫停規則效果的動議不得討論。因此用來終止、限制或延長討論的動議,本身都不得討論,因為它們暫時改變一般討論規則。
- 停止討論後產生的程序問題,也受停止討論命令拘束。停止討論已通過後提出的申訴不得討論;同理,對待決問題有效的討論限制,也適用於該限制期間衍生的問題。
- 修正與復議的可討論性跟隨其所作用的問題。修正或復議一個不得討論的問題,本身也不得討論;修正或復議可討論的問題,則可以討論。
- 附屬動議可討論到它實際干涉主問題的程度。干涉越深、越久,通常越需要允許討論其適當性。
附屬動議的例子
無期延期動議會使主問題在本會期無法再處理,除非復議,因此它可以充分討論,甚至涉及主問題本身的全部實質內容。
付委只是把討論延後到委員會報告之後,因此討論僅限於「是否適合付委」、委員會的組成與指示等事項。定期延期會把問題鎖到指定時間,除非復議或暫停規則,因此可以有限度討論延期是否適當。
擱置動議只是暫時把問題移開,而且日後在適當議事時點可以直接抽出,因此不需要、也不得討論。
不得討論,不等於不能問問題
一項動議不得討論,並不表示主席在付表決以前完全不能允許問題、簡短說明或必要建議。Robert 要求清楚區分「討論」與「為了理解程序或事項所需的短暫說明」。若這些說明有助於會議體正確處理會務,主席可以允許,但應維持發言控制,不讓它演變成變相討論或造成不必要延誤。
原書進一步要求:這種簡短問答或說明期間,主席應保持站立,以表明主席仍保有發言地位與程序控制;主席也不應讓說明延長到超過實際有助於處理會務的程度。
會開放主問題內容討論的動議
- 無期延期動議(Postpone Indefinitely,§34)
- 復議一個可討論問題(Reconsider a Debatable Question,§36)
- 取銷動議(Rescind,§37)
- 追認動議(Ratify,§39)
不得討論的動議與程序
- 預定續會時間——在其作為優先問題時(§16)
- 散會——在已有後續會議安排、且無附帶條件時(§17)
- 休息——在其作為優先動議時(§18)
- 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以及議事順位相關問題(§20)
- 特定情形下的申訴:失當言行、發言規則、議事順位,或不得討論問題待決時(§21)
-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22)
- 反對考慮問題(§23)
- 偶發動議,除本節前述可討論的申訴例外(§13)
- 擱置動議(§28)
- 停止討論動議,以及終止、限制或延長討論的動議(§29、§30)
- 修正一個不得討論的動議(§33)
- 復議一個不得討論的動議(§36)
這一節很適合直接轉成 motion.debatable 的推導規則,而不是為每個動議只存一個固定布林值。尤其申訴、修正、復議、散會、休息與預定續會時間的可討論性,都會依上下文改變。
原書:pp. 184–188,Part I, Article VII, §45, Principles of Debate and Undebatable Motions。Article VIII §46 自 p.188 起。